2)第一千七百一十一章 新情况新问题_苏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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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申请特旨。近降朝旨遂成空文。”

  “欲今后人吏、公人差出,虽有特旨不依常制,或特依已降指挥,别支破驿券之人,并从本部只依本职名则例支给。”

  又是新矛盾新问题。

  京官出差,尤其是奉皇帝差遣出巡地方的中官们,经常将差遣视作发财的手段,搅动地方。

  赵顼在元祐改制之后,要求官员出差采用“预支”制度,先行给付“馹券”,即驿站消费券,用于支付沿途驿站食宿的花用,地方不再供给。

  但是很快官员们又想出新花招,每次出发前找寻名目,请求“别支”。

  因为官员们是要带手下的,将手下设置得多一些,这样就能够从这些人的“别支”里边获取利润。

  这道肥菜,历任户部尚书包括蔡京在内,都不敢动,直到来了个孤臣——苏元贞。

  新任户部尚书苏元贞要求,朝官出差带随员可以,但是必须申报。

  户部要审查这些随员的职务、级别,是否符合这次差遣所需要求,审查通过之后,方才能支给。

  诏从之。

  紧跟着,刑部侍郎毕仲游上书:“官员举借钱物,于任所交还。州官于诸县镇寨,或诸县镇寨官于本州者,皆为任所。

  计本过五十贯者,徒二年。重叠及于数人处举借,并通计。

  钱物主并保引人,如过数借者,各杖一百,数外钱物没官。

  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发者,减本罪二等;不及三十贯者,又减二等;全偿讫者,又减三等。

  以上偿钱应减罪者,数外钱物数,仍免没官。

  其所偿钱物内,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,各不减。”

  从之。

  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,行纳贿受贿之实。

  官员举借“官物”,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,拿去放贷、做生意。

  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,到期还未还上的,不光官做不成,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还对“任所”也加以了明确定义,就是最大不能出州。

  除此以外,还要追究钱物持有有人、保管人、保引人,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,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,所得没官。

  同时还明确了责任人。在州郡之内,如果官员是受人所托借贷国库,那官员一样是主要责任人,而不在减罪之列。

  但是也开了一个口子和分出档次,就是将欠债分成了五十贯以上、五十到三十贯和三十贯以下,五十贯以下又能及时还清的,概不追究。

  苏油收到诏书后有些哭笑不得,这情形,与另一个时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乱象,如各单位利用名目私开小金库,然后以“借用”的名义供官员们挥霍,几乎如出一辙。

  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经闹得大发,不过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,就是元丰改制以后,官员们的俸禄优厚。

  因此打击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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